10岁女童练舞伤脊髓或瘫痪,舞蹈老师招生老师分担全责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刘海涛 邹晴)9月23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件健康权纠纷案件。10岁女童罗甜在参加校外开办的中国舞培训发生脊髓损伤,被评定为三级伤残、终生护理依赖。其经济损失预估近两百万元,法院一审判令舞蹈培训老师张珊、为舞蹈培训提供场地及推介生源的张扶苏分担原告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张扶苏未取得教师资格,未获得办学许可,在宁乡市玉潭镇某小区自住房内私自开办课后作业辅导班。张珊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仅参加不足半个月的短期培训就获得某“少儿歌舞专业委员会”颁发的标注为“中国舞国家A级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即借用张扶苏的场地私自开班,招收罗甜等6名儿童开展中国舞培训。2018年6月2日,罗甜在培训中连续多次作下腰动作练习,培训教师张珊又指示罗甜加大动作幅度且未作保护,导致罗甜随即因下腰动作致脊髓极度过伸,形成儿童无骨折性脊髓损伤。事后,罗甜先后被送往长沙市、湖南省及北京等医院6次住院治疗共计301天,花费治疗费逾25万元。目前,经法医鉴定,罗甜的伤情被评估为三级伤残,需终生护理依赖,预估经济损失近200万元。
根据医学临床研究及近年来各地的类似案例报道,由于低龄儿童脊髓发育特点,低龄儿童在练习舞蹈下腰动作时,胸椎极度过伸易引发严重脊髓损伤,该伤害往往不可逆,极易导致儿童终生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近年来,随着广大家长对儿童艺术体育等素质教育日益重视,该类损伤已发生多次。
法官提醒:
面向儿童提供艺术、体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应充分了解儿童从事艺术、体育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详尽向家长披露,要按照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方法规范教学,提升安全保障和防范意识;
建议广大学生家长在选送孩子参加校外培训时,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培训教师的从业资质,确保自己的孩子在依法开办、具有安全保障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
儿童从事艺术、体育培训是素质教育的需要,但建议广大学生家长尽量多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对身体动作幅度大或对抗激烈的舞蹈、体育活动要有防险意识,必要时可购买商业保险以分散可能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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