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男子不满舞蹈老师与他人跳舞,对他人进行殴打,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刘旭(化名),湖北省房县人。因在长沙市雨花区某舞厅与其舞蹈老师韩某跳舞时认为韩某不太配合而感到很生气,双方不欢而散。后被害人叶某上前邀请韩某跳舞,被告人刘旭见状后心生妒忌,加上之前便对被害人叶某有所不满,遂走到舞厅的沙发边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叶某,后被人劝开。当被害人叶某进入港岛舞厅旁练功房内活动时,被告人刘旭尾随其后,用右手将被害人叶某脸部打伤,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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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7月2日,叶某在某舞厅看到韩某坐在舞池旁边的沙发上,便上前拍了韩某的肩膀打招呼,韩某转头看了叶某一下,没有作声。这时1名男子走过来打了叶某2拳,后被人劝开。后叶某进入练功房准备锻炼时,该男子又过来打了叶某鼻子、眼眶3拳,打完就跑了。

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7月2日早上9点左右,韩某的1个学生刘旭想邀请韩某跳舞,但那个时间段韩某是用来陪自己母亲跳舞的,所有就没有答应,但刘旭坚持要求韩某陪练。韩某当时脸色很难看,还是被刘旭拉到了舞池跳了几下。中途刘旭见韩某不耐烦,脸色也比较难看,生气的说为什么跟老头跳舞都那么开心,对其就不耐烦,不诚心跳就别跳了。韩某听完也很恼火,就离开了舞池,来到进门左手边第2个卡座上拉自己母亲跳舞。刚进舞池,刘旭就把韩某母亲拉过去跳舞。然后韩某就回到了卡座上坐着。没多久,之前经常邀请韩某跳舞的1个老人就从韩某身后过来拍了下韩某的肩膀,想邀请韩某跳舞,韩某心里烦躁,就挥手拒绝了。该老人就绕过沙发,走到韩某对面,这时刘旭就把老人打了2拳,后被人劝开。后韩某就陪自己母亲继续跳舞。不久,民警就带着该老人来了解情况,韩某看到该老人左眼睛和鼻梁处在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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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旭的供述,证明2020年7月2日早上8点多,刘旭在某舞厅邀请其舞蹈老师韩某跳舞时,韩某不太愿意,但刘旭坚持想让韩某陪其跳。韩某勉强同意和其跳舞后,刘旭感觉韩某不开心,就称“不开心就不跳,没事,我滚蛋”。2人在沙发上坐了几分钟后,1个老人过来找韩某跳舞,韩某挥手拒绝,那名老人又继续找韩某。因该老人之前经常找韩某跳舞,有时候韩某和母亲跳舞时,一支舞没跳完时该老人就抢着要和韩某跳舞,加之这次韩某不愿意和刘旭跳舞,刘旭本来心里就有气,该老人又来找韩某跳舞,刘旭就比较气愤,上前推了那名老人的肩膀两下后就对韩某说“算了,我滚蛋”。韩某没回话,刘旭就跑出舞厅。后刘旭又回到舞厅,看到该老人往舞厅旁边的练功房走,就跟了进去,并用右手打了该老人脸上2拳,打完便离开了该舞厅。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刘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旭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旭因心生妒忌而对被害人叶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叶某构成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旭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如前所述,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旭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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