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话舞蹈——关于舞蹈与现代艺术体系

 几年前,我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当代中国艺术体系研究”。为了有效推动课题的进展,将课题研究引向深入,课题组从去年开始,便尝试逐一探讨现代各个主要艺术门类与现代艺术体系的关系。如,去年分别举办“文学与现代艺术体系”高端论坛、“摄影与现代艺术体系”高端论坛,也撰文探讨了“美术与现代艺术体系”的问题。在这种探讨中,有了一些新发现、新思考,也提出了一些值得认真辨析、深入阐释的新问题,以及一些与众不同的新的学术见解。总而言之,通过从事艺术基础理论研究的学术团队与各艺术门类的专家学者、学界精英们的深度对话交流,也即“一般”与“特殊”、“整体”与“局部”的互学互补、互动互鉴,课题组不仅收获了一系列新的研究成果,而且在实践中摸索出一种崭新的艺术学研究范式,即“一般”与“特殊”、“整体”与“局部”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研究模式。如此一来,感觉收获满满,并计划将这个系列论坛继续开展下去。

  “舞蹈与现代艺术体系”是今年我们重点筹划的研究主题。舞蹈作为人类艺术体系中一个古老而重要的、基本的艺术门类,在现代艺术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与其他姊妹艺术之间的关系问题,存在着太多的异见、分歧和曲折的演进历程,甚至可以说是颇富戏剧性的一波三折。然而,学界对于这样一个曲折复杂的历史过程,似乎并没有给予清晰的梳理、有力的阐释。

  先勾勒一个粗线条的轮廓:早在18世纪的中期,法国艺术理论家夏尔巴托在1746年出版了一部重要的艺术理论著作《归结为同一原理的美的艺术》,成为“写专论确立美的艺术体系的第一人”([美]克里斯特勒《现代艺术体系》)。而巴托所制定的第一个由“五种主要艺术”构成的“现代艺术体系”是“音乐、诗歌、绘画、雕塑、舞蹈”,也就是说,舞蹈是最初的现代艺术体系理论中的五大艺术门类之一。

  然而,到了法国《百科全书》的总导言中,总主编之一达朗伯却修正了这一艺术体系:他将舞蹈剔除出五种美的艺术体系,却把建筑纳入其中。那么,他的这一取舍,依据为何?是否合理?目前,我尚未看到深入的、让人信服的解释。问题在于,达朗伯的这一修正方案,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内,在西欧竟然几乎成为了人们的共识,并得到相当广泛的认同采纳。比如,黑格尔的《美学讲演录》就是典型的例证。这又是为什么呢?有没有人予以质疑,表示反对?

  当西欧对于现代艺术体系的概括总结,终于突破、走出“五大主要艺术”的理论模式,开始总结六种艺术或七种艺术的时候,舞蹈才重新回归“现代艺术体系”。这大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完成的。然而,其具体的历史细节,比较重要的人物及其代表性的成果有哪些?同样是模糊不清的。以上是西方的情况。

  舞蹈在中国传统艺术体系中的地位又是如何呢?是独立的还是非独立的?到了现代艺术体系的阶段,又有一个怎样的演进历程?同样需要我们去认真梳理。这里举出几个标志性的文本:1920年宗白华的《美学与艺术略谈》;1922年俞寄凡翻译的黑田鹏信的《艺术学纲要》;1928年丰子恺翻译的黑田鹏信《艺术概论》,都已将舞蹈看作现代七种艺术或八种艺术之一了。是否可以说,进入20世纪20年代,舞蹈已经确立了其在中国现代艺术体系中的地位?那么,从20世纪之初,到20世纪20年代,大约20年时间内,人们是如何在艺术体系中定位舞蹈这门艺术的?舞蹈确立在中国现代艺术体系中的地位,西方的影响因素如何?日本桥的影响作用如何?中国传统艺术的因素是否起到作用?这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挖掘史料,厘清历史的细节与脉络。

  虽然,从20世纪20年代舞蹈确立了它在中国现代艺术体系中的一席之地,但是在实践中,在艺术的体制、机制中,舞蹈是否真正获得独立?何时真正获得独立地位的?如何判断其是否获得独立的艺术地位?都需要好好探讨。

  在这里,我还想提几个问题供学界思考:比如,在舞蹈确立其在中国现代艺术体系的过程中,中国现当代几位杰出的舞蹈艺术家、舞蹈学家,如吴晓邦、戴爱莲、盛婕等人,他们个人所发挥的作用如何?国家、社会团体、艺术管理、艺术教育(高等专业艺术教育)等等所起的作用如何?以吴晓邦先生为杰出代表的中国舞蹈学界,所进行的舞蹈基础理论研究、舞蹈学研究、舞蹈学科建构,放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来看,应该如何评价?是否已经形成舞蹈学的中国学派?或是在舞蹈学中国学派的建设方面做到了怎样的程度?诸如此类,还有很多相关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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